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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网络安全等保合规建设方案

TIME:2024-07-11   click: 186 次
按照《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》(国发〔2013〕36 号) 和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4〕 27  号)有关部署,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现代化城市建设的要求,把地下综合管廊 建设作为履行政府职能、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内容, 在继续做好试点工程的 基础上,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,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 的比例,各地积极响应,全面推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。
 
地下综合管廊属于地下封闭空间,一旦发生火灾,会迅速消耗掉管廊内部氧 气并产生大量有害气体,当甲烷、一氧化碳等危险气体达到一定浓度时,还可引 起爆炸。更严重的是,发生灾害时管廊内部环境十分恶劣,抢修难度很大,对抢 修人员也将造成人身安全威胁。因此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立了一套高稳定性、高 可靠性的监控报警与运维管理系统。
 
综合管廊建设配套有供电、照明、通风、给排水、视频、标识、安全与报警、 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,通过建设智能化监控管理平台,确保管廊安全运行。根据 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标准》GB 51354-2019,要求综合管廊 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,并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;综 合管廊信息管理宜对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全过程信息进行采集;整理、统计、 分析和应用。《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》GB50838-2015 要求,综合管廊应 设置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。通过管廊综合监控系统,对通风设备、排水泵、电气 设备等进行状态监测和控制;设备控制方式采用就地手动、就地自动和远程控制。
 
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将电力、通讯, 燃气、供热、给排水等各种工程管线接入, 它将给城市带来从内到外的活力,关系着企业生产、国计民生,更关系着整个国 家的安全和利益。2017 年 6 月 1  日起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正式施行, 其中明确提出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”。 GB/T 22239-2019《信息安全技 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》为了配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的实 施,同时适应云计算、移动互联网、物联网、工业控制和大数据等新技术、新应 用情况下,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开展,针对共性安全保护需求提出安全通用 要求,针对云计算、移动互联网、物联网、工业控制和大数据等新技术、新应用领域的个性安全保护需求提出安全扩展要求,并于 2019 年 12 月 01 正式施行。 2020 年 07 月,公安部制定出台了《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 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的指导意见》,指导意见中将工业控制系统、智能制造系 统、物联网等重点保护对象均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,同时中央网信办网络安全 协调局发布的《国家网络安全检查操作指南》中将市政行业水、暖、热供应管理 业务系统定义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,需要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,实 行重点保护,保障市政行业工控系统的稳定、高效、安全运行。